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魏栓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841号 罪犯魏栓柱,又名魏长有,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鲁山县,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魏栓柱曾因犯盗窃罪,2000年10月18日被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841号

罪犯魏栓柱,又名魏长有,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鲁山县,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魏栓柱曾因犯盗窃罪,2000年10月18日被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02年1月19日被平顶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犯盗窃罪,2005年10月12日被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19日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鲁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栓柱犯抢劫、诈骗、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5月18日起,至2014年5月17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魏栓柱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抢劫罪:2009年农历3月15日晚,魏栓柱伙同张小会在魏栓柱家中诱骗魏栓柱的母亲李青莲喝下二人事先准备好的安眠片,等李青莲熟睡后,魏栓柱用剪刀将被害人李青莲内裤剪破,盗走李青莲内裤口袋里现金3200元,后赃款全部挥霍。二、诈骗罪:2009年3月20日上午9时许,魏栓柱去至下汤镇袁庄村狼洞沟组被害人冯铁铜家,以借牛犁地为由,将被害人冯铁铜家的牛骗走,后将牛牵至董周乡八里仓村牛市上以1800元的价格卖出。经鲁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牛价值人民币5000元整。三、盗窃罪:2009年2月份的一天,魏栓柱和同村村民潘运在鲁山县长途汽车站对面的“木林森”旅社居住期间,魏栓柱趁被害人潘运上卫生间之际,将潘运放在床上的上衣内口袋的700元钱盗走后,赃款被魏栓柱挥霍。罪犯魏栓柱系累犯、三进。

罪犯魏栓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共获得表扬2次,记功2次。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栓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依法可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栓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成延洲

审 判 员  李建新

人民陪审员  张太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常明海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