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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758号 罪犯陈晓辉,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汝州市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08年5月7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湛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758号

罪犯陈晓辉,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汝州市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08年5月7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湛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晓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月9日起,至2015年1月8日止。本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39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晓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9日起,至2014年5月8日止。执行机关南阳监狱又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监狱提出,罪犯陈晓辉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月8日23时许,陈晓辉和陈卫涛持刀在平顶山市光明路西湛河南河堤实施抢劫两起,一、对被害人赵会和王艳实施抢劫,抢劫现金4元;二、对被害人郭煦辉和张晓文实施抢劫,陈晓辉用刀架在郭煦辉的脖子上,抢走三星E778灰色翻盖手机一部,抢劫张晓文诺基亚5200手机一部,两部手机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015元,抢劫郭煦辉现金30余元,抢劫张晓文现金10余元。

罪犯陈晓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罚金3000元,已缴纳2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晓辉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部分缴纳,依法可以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晓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王 浩

人民陪审员  张太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鹏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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