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810号 罪犯李善峰,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方城县博望镇司洼村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08年10月8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南宛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善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2011年8月25日被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李善峰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月27日至4月16日间李善峰伙同他人先后窜到南阳市高新兵器研究所家属院、南阳市张衡路南电新村、南阳市高新路程回龙公司家属院、南阳市计生委家属院、南阳市散装水泥厂家属院,盗窃宏基牌手提电脑一台,价值3200元,佳能A720数码相机一部,价值1000元,浪琴牌手表一块,价值5600元,E680手写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700元,A768翻盖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480元。惠普3238液晶屏电脑一台,价值4560元;日立42英寸液晶电视一台,价值7579元。三星MP3一个,价值350元;中兴小灵通一部,价值200元;九阳电磁炉一个,价值390元;步步高VCD一台,价值100元。创维液晶彩色电视一台,价值2200元,柯达数码相机一部,价值400元,才子西服一件,价值300元,金银首饰8件,共计价值8000元。1600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220元;凯达牌胶卷一卷,价值80元及现金930元。其中,李善峰参与盗窃作案5次,价值共计37880元。 罪犯李善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4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善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善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书海 审 判 员 王伟凯 人民陪审员 邓士旭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