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808号 罪犯刘朝玖,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镇平县张林乡李寨村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刘朝玖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4月20日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强奸罪于1998年12月14日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7月2日释放。2008年2月27日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方刑初字第0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朝玖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4月23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南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6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2011年8月26日被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6日起,至2014年12月5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刘朝玖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2月份,马东兴、刘朝玖、高晶在方城预谋盗窃变压器内铜芯。由马东兴、刘朝玖准备断丝钳、手工钢锯、搬手、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并负责分头踩点,踩好点后用手机联系高晶,由高晶驾驶机动三轮车将马东兴、刘朝玖送到踩点现场附近,马东兴、刘朝玖得手后再打手机联系高晶去接马、刘二人携带赃物回方城,并由高晶负责联系销赃。在2006年12月30日晚上至2007年1月8日晚上,马东兴、刘朝玖先后到方城县袁店乡、清河乡、券桥乡、杨楼乡盗窃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四台,共计价值38700元。罪犯刘朝玖系累犯。 罪犯刘朝玖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朝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朝玖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书海 审 判 员 王伟凯 人民陪审员 邓士旭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