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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占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784号 罪犯马占强,又名马小占,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06年12月12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平刑初字第134号刑事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784号

罪犯马占强,又名马小占,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06年12月12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平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占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2009年8月17日被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0月13日起,至2014年8月12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马占强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8月28日凌晨,马占强伙同马三岭、马许民、马爱军预谋后,由马占强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将马三岭三人送至兰南高速公路平顶山服务区东区出口北10米处伺机抢劫。凌晨四时许,邓州市彭海先驾驶货车途经此处,马三岭三人殴打彭海先后,抢走彭海先等人现金11000余元,手机三部(价值1123元)。三人逃跑后与马占强联系,马占强驾车将三人接走。2005年9月8日凌晨,马占强伙同马三岭、马许民、马爱军预谋后,由马占强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将马三岭三人送至兰南高速公路平顶山服务区东区附近伺机抢劫,零时40分左右,郑州市鑫联通达贸易公司谭义昆、李祥二人驾驶厢式货车途经此处停车休息时,马三岭等三人持刀殴打、威胁受害人,共抢得现金39000余元,手机一部,价值864元。三人逃跑后与马占强联系,马占强驾车将三人接走。

罪犯马占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9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占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依法可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占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书海

审 判 员  王伟凯

人民陪审员  邓士旭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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