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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留海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794号 罪犯黎留海,别名黎明强,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鲁山县尧山镇新庄村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黎留海曾因犯强奸罪于1999年12月22日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794号

罪犯黎留海,别名黎明强,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鲁山县尧山镇新庄村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黎留海曾因犯强奸罪于1999年12月22日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1月7日被假释。2009年12月31日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鲁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留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6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黎留海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6月4日至6月8日期间,黎留海分别进入村民齐某、韩某、杨某、姚某家中对受害人实施奸淫,因受害人奋力反抗,均未成功,同年6月9日,黎留海去尧山镇下沟村村民刘某家中,在刘某家中沙发上强行将刘某奸淫,然后逃离现场。罪犯黎留海系累犯。

罪犯黎留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4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黎留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黎留海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书海

审 判 员  王伟凯

人民陪审员  邓士旭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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