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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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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742号 罪犯李某某,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淅川县人。2007年8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10年2月5日河南省西峡县人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742号

罪犯某某,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淅川县人。2007年8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10年2月5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蒙丰2657.5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3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止。执行机关南阳监狱又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监狱提出,罪犯李某某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8月20日凌晨,罪犯李某某伙同贾穷、李江勇预谋后,窜至西峡县城滨河路老灌河桥附近,见徐爱云及其女儿王冰在路边草坪上站着,贾穷、李某某即下车将徐爱云的挎包抢走,王冰在反抗过程中胳膊被刀划伤,后三人逃离,抢得现金900元。2009年6月28日晚,罪犯李某某伙同王宏来、韦玉浩预谋后,三人窜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天九围工业区附近,当晚23时许,被害人蒙丰骑自行车经过,韦玉浩持刀上前恐吓并将蒙丰按倒在地,三人合力劫去蒙丰所骑自行车,一部诺基亚N83手机,一个啄木鸟钱包,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元及美金100元。经鉴定,自行车价值268.80元,诺基亚N83手机价值1629.60元,啄木鸟牌钱包价值75.84元,美金100元折算人民币683.28元。

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罚金5000元未缴纳。该犯于2012年10月15日被河南省南阳监狱认定为患病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未缴纳,依法可以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李建新

人民陪审员  张太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鹏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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