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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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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二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717号 罪犯王二军,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平顶山市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09年1月7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湛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717号

罪犯王二军,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平顶山市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09年1月7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湛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二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8月3日起,至2014年8月2日止。执行机关南阳监狱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监狱提出,罪犯王二军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8月3日上午10时许,罪犯王二军骑自行车路过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辉岗村村外公路时,遇到精神痴呆的被害人王某某,用自行车将被害人带至湛河区北渡镇荆山村山坡一柿园内,后将被害人王某某的裤子及内裤脱至膝盖,并与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精神发育迟滞(重度),无性防卫能力。

罪犯王二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二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二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李建新

人民陪审员  张太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鹏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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