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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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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甲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00670号 罪犯赵甲,男,199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7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镇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甲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00670号

罪犯赵甲,男,199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7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镇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执行机关南阳监狱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监狱提出,罪犯赵甲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3月11日22时赵甲伙同他人预谋抢劫,在内乡县水田路附近,将杨炳君砍伤抢走杨的价值1080元摩托车、价值910元的手机、现金3300元;2009年3月17日13时,赵甲与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肖营村北柳路上,砍伤李正东,抢走其价值6133元的摩托车、现金1585元及手机一部;2009年3月18日,赵甲伙同他人带作案工具在镇平县县城裕隆花园酒店十字路口西等地,对郑俊朝、仵少祥持刀威胁抢走其价值1983元的助力车、7773元的摩托车一辆、手机一部及现金80余元。2009年3月11日19时,赵甲伙同他人在内乡县邮政小区将张世杰价值1650元摩托车盗走。

罪犯赵甲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2次,记功2次。罚金人民币13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刑未履行,可依法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甲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峰

代理审判员  吴春哲

人民陪审员  张 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牛 晓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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