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陈某甲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00649号 罪犯陈某甲,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淅川县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25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召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00649号

罪犯某甲,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淅川县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25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召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陈某甲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2日本院作出(2012)南刑一终字第0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14年1月11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陈某甲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2月下旬,马刘超、陈某甲作同他人预谋后,先后在西峡县西坪镇西官庄村和淅川县滔河乡喻家沟村联通公司基站,窃割该基站信号塔馈线696元。价值16320元。

罪犯陈某甲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2次,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甲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峰

审 判 员  郭东汉

代理审判员  吴春哲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牛 晓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