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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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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00659号 罪犯靳某某,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南召县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10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召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00659号

罪犯靳某某,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南召县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10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召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靳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3日起,至2014年5月2日止。执行机关南阳监狱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监狱提出,罪犯靳某某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5月1日21时许,靳某某趁刘某某一人在南召县马市坪乡傲坪村村委旁边的自家农家乐饭店内休息之机,到刘某某休息之处,要求和其发生性关系,刘某某不同意,靳某某便将某某刘打伤,后因报警被抓获。

罪犯靳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靳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靳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峰

代理审判员  吴春哲

人民陪审员  张 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牛 晓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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