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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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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某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00610号 罪犯郜某某,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11年9月27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宛刑初字第349号刑事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00610号

罪犯郜某某,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11年9月27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宛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郜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43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止。执行机关南阳监狱于2013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监狱提出,罪犯郜某某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期间,罪犯郜某某在南阳市大统百货七楼设立融盛祥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南阳晚报、社会早刊发布只需要交纳1600元手续费就可以无抵押、无利息贷款的虚假广告,先后骗取刘林宏、李相海等35名被害人手续费共计53800元,后携款潜逃。案发后罪犯郜某某已退赔被害人10000元。

罪犯郜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3次,罚金人民币20000元及退赔被害人438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郜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人民币20000元及退赔被害人43800元未履行,依法可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郜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峰

审判员  郭东汉

陪审员  张 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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