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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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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00597号 罪犯卢某某,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淅川县厚坡镇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00年8月卢某某因故意伤害犯罪被广东省佛山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10月1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00597号

罪犯某某,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淅川县厚坡镇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00年8月某某因故意伤害犯罪被广东省佛山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10月14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内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2010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10)南刑三终字第38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14年7月26日止。执行机关南阳监狱于2013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监狱提出,罪犯卢某某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3月28日11时30分,罪犯卢某某驾驶自卸货车在内乡县师岗镇医院门口与被害人唐立翔相撞,致唐立翔死亡。2010年8月3日8时15分,罪犯卢某某驾驶自卸货车在内乡县师岗镇苗庄村路口与刘建刚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刘建刚当场死亡,案发后,卢某某弃车逃匿。

罪犯卢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3次,记功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卢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峰

审判员  郭东汉

陪审员  张 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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