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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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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00656号 罪犯李某,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西峡县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李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10月20日被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00656号

罪犯李某,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西峡县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李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10月20日被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3月22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李某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5月4日本院作出(2010)南刑一终字第0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6月10日止。执行机关南阳监狱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监狱提出,罪犯李某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8月30日夜,李某与他人预谋后,窜至西峡县白羽路对与他人有矛盾的黄金宝予以殴打,并将其手机抢走。2009年9月7日夜、10月9日夜,李某两次窜至西峡县将他人摩托车盗走。2009年12月10日晚,李某的朋友在西峡县因与他人发生纠纷,纠集李某对他人予以报复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李某系从犯且系累犯。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6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罚金人民币7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刑未履行,可依法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峰

代理审判员  吴春哲

人民陪审员  张 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牛 晓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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