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林某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00671号 罪犯林某某,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陕西省岚皋县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10日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嵩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某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00671号

罪犯某某,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陕西省岚皋县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10日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嵩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4月24日起,至2014年10月23日。执行机关南阳监狱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监狱提出,罪犯林某某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4月1日夜,林某某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后,携带塑料绳、透明胶布编织袋等作案工具,按照陈启晏事先提供并指认的地点,到大章乡任岭村小北沟吴建军等人开办的黄金堆浸场上,将场内看守人员吴书贵、吴敏堂捆绑,抢走场内载金活性炭7袋,手机两部。销赃后五人分赃,案发后手机退还。

罪犯林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6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林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刑未履行,可依法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峰

代理审判员  吴春哲

人民陪审员  张 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牛 晓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