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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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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00667号 罪犯康某某,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08年8月8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金刑初字第14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00667号

罪犯某某,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08年8月8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金刑初字第14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康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1月1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郑刑一终字第5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5月25日起,至2014年5月24日。因有漏罪,2010年5月10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舞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扣除已执行的刑罚一年零九个月十四天,应执行七年零二个月十六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3月9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执行机关南阳监狱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监狱提出,罪犯康某某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5月25日凌晨0时许,康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与卫生路交叉口附近,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锥子、扳手等作案工具,将被害人王建民的车牌号为豫ACY520黑色别克威3.0轿车门撬开,坐进车里准备发动汽车时,被被害人发现后报警,民警赶到将康某某抓获。2003年8月8日上午,康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后在舞阳县城一高前人民路停车点乘坐漯河至平顶山的依维柯时,盗得乘客放在车内货架上一提包内现金12450元。

罪犯康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4次,记功1次。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康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刑未完全履行,可依法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康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峰

代理审判员  吴春哲

人民陪审员  张 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牛 晓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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