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尚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00679号 罪犯尚某,又名尚志洋,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10年5月6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镇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刑执字第00679号

罪犯尚某,又名尚志洋,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2010年5月6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镇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0元及手机一部,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14年11月9日。执行机关南阳监狱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监狱提出,罪犯尚某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8月30日晚23时许,尚某、尚海伙同苏满窜至镇平县普康药厂对面,利用胁迫手段抢走吴明洋,张阳阳手机两部,价值400元。随后,三人又窜至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瓦罐庙附近,利用胁迫手段抢走一男一女(身份地址不详)手机两部及现金160元。

罪犯尚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5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尚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尚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峰

代理审判员  吴春哲

人民陪审员  张 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牛 晓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