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刑申字第00027号
杨学兰:
你因犯妨害作证罪一案,不服本院(2012)南刑一终字第072刑事裁定,以“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为达到使你的丈夫董某某的伤情被鉴定为更重损伤程度的目的,多次采取纠缠的方法,指使田某某伪造、修改董某某在方城县公安局法医医院住院时的病历,致使相关鉴定部门将董某某本属轻伤的伤情错误鉴定为重伤,导致故意伤害董某某的赵某某被人民法院错判为有期徒刑八年,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你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上述事实,有田某某的供述、证人马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修改病例的有关材料等证据证实,且上述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你指使田某某伪造、修改董某某病历而作伪证的事实。原审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你有期徒刑四年,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