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南刑申字第00030号
王万章:
你为犯贪污罪一案,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13)社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3)南刑二终字第00185号刑事裁定,以原判对你涉嫌贪污数额537896.4元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无贪污的主观故意,预留该款未发放是办公益事业,且该事实村委和镇领导均是知晓的,你未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侵吞该笔公款。原审法院认定你贪污集体土地补偿款,严重违背客观事实,认定你伪造假领条占有50000元系贪污,系事实不清。认定的黄长海伐树的10000元你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你也未得到该款,应从贪污数额中扣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职务便利,采用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你申诉称没有贪污537896.4元的主观故意,预留该款未发放是办公益事业,且该事实村委和镇领导均是知晓的,你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侵吞该笔公款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且无证据予以支持。所称原审认定的黄长海伐树的10000元下到移民账里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伪造假领条占有50000元事实上得不到该款的申诉理由,在原审量刑时已予以全面评述,现有事实和证据不能支持你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经合议庭研究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