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刑申字第00038号
王国忠:
你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刑二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以“本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主要证据相互矛盾,对王某甲另案处理违反法定程序,未对王某乙进行追诉”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的证据问题。王国忠、王喜林非法买卖炸药十公斤以上及雷管100发的事实,有王国忠、王喜林及同案犯王某甲的供述,有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并有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且王国忠、王喜林在庭审中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关于对王某甲另案处理的问题。检察机关对王国忠、王喜林和王某甲分别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内乡县人民法院分别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王某乙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因检察机关未对王某乙提起公诉,故人民法院不能对王某乙进行审判。你如认为应当对王某乙进行追诉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