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刑申字第00030号
王增:
你为犯受贿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刑一终字第00205号刑事裁定书,以你具有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情节,原判未予认定错误,请求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在原审中有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情节,该情况在二审评理部分已予以说明,“关于立功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因尚未查证,不予认定。”本案二审判决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而你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案件线索,唐河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25日向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14日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故原判未予认定并无不当。现你提起的申诉理由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经研究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