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白金亭因张小超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刑申字第00037号 白金亭: 你因张小超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刑一终字第00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原审量刑轻,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误工费计算标准错误,应当按照每天100元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刑申字第00037号

白金亭:

你因张小超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刑一终字第00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原审量刑轻,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误工费计算标准错误,应当按照每天100元计算,伤残赔偿金应予支持”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定罪量刑的问题。张小超因琐事故意伤害你的身体,经鉴定构成轻伤,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小超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无不当。你称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对张小超定罪量刑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二)关于误工费的问题。白金亭在本院二审过程中提交了力伴电池方城总代理出具的证明,该证明仅表明白金亭自2012年5月在该单位上班,2013年10月8日请假,不上班期间不发工资,并未说明白金亭的工资收入情况。本院根据案发日期和评残日期确定误工天数,酌定误工费每天50元,从而确定误工费总额为10400元并无不当。白金亭在申诉时再次提交了力伴电池方城总代理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称白金亭月收入为4500-6000元。然而,本院认为,在缺少诸如劳动合同、工资条以及工资卡明细账单等其他证据的印证下,仅凭该证明不足以证实白金亭的收入状况,不足以推翻原判决。

(三)关于是否应当支持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因为上述司法解释中列举的费用不包括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故本院二审判决未支持残疾赔偿金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