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刑一终字第00049号
原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某军,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濮阳市。
辩护人王秀峰,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肖道灵,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金某军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3)濮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金某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军甫、程元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金某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雪平
代理审判员 郭树杰
代理审判员 焦奎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玉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