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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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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胜军等人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刑一终字第00089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娜遍,女,1991年9月16日出生,佤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 原审被告人陈胜军,别名四银,男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刑一终字第00089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娜遍,女,1991年9月16日出生,佤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

原审被告人陈胜军,别名四银,男,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范县人。2011年10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原审被告人娜安不另,女,1993年12月14日出生,佤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

原审被告人娜某,女,18岁,缅甸国佤邦第二特区勐冒县人,文盲。

辩护人董青蕊,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娜切,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佤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

范县人民法院审理范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陈胜军、娜安不另、娜遍、娜某、娜切诈骗犯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范刑初字第00159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范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对被告人陈胜军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娜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原审被告人娜下,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审理违反了法定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范县人民法院(2014)范刑初字第0015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雪平

代理审判员    焦奎阳

代理审判员    张 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亚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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