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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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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容留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刑一终字第31号 原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濮阳县人。 辩护人徐勇献,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董某甲,男,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刑一终字第31号

原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濮阳县人。

辩护人徐勇献,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董某甲,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人某某之兄。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濮阳县人,农民,捕前住濮阳县城关镇富兴街。2007年2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2月1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3年8月13日被行政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濮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董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董某某及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瑛

代理审判员 于明杰

代理审判员 郭树杰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琳

濮阳县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董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一案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上诉人董某某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不清,有待进一步查明;

在逃同案人李盼田(李永军)已到案,为查明事实,公正审判,建议将其与本案合并处理。

以上意见,请在重审时予以参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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