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089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保刚,男,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9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中汉,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保刚、陈中汉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代理检察员尚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保刚、陈中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6、7月份,被告人杨保刚、陈中汉利用担任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业务员的便利,将从长葛市石固镇宇翔板业胡某某处要回的16000元货款私分并挥霍。
2、2013年5月、12月份,被告人杨保刚、陈中汉利用担任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业务员的便利,将从长葛市香格里拉李某某处要回来的38000元货款私分并挥霍。
3、2013年5月、10月份,被告人杨保刚、陈中汉利用担任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业务员的便利,分两次将从长葛市石固镇一小李某甲处要回来的26000元货款私分并挥霍。
4、2013年12月份,被告人杨保刚、陈中汉利用担任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业务员的便利,将从长葛市后河水厂马某某处要回来的14900元货款私分并挥霍。
5、2013年11月份,被告人杨保刚、陈中汉利用担任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业务员的便利,将从长葛市石固镇合寨李村兴业路拓宽工程承包商余某某处要回来的25000元货款私分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杨保刚、陈中汉的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均系主犯,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保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理。
被告人陈中汉对起诉书指控的1、3、4、5起犯罪事实无异议,关于第2起犯罪事实曾辩解不知道款项已要回,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希望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6、7月份,被告人杨保刚、陈中汉利用担任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业务员的便利,将从长葛市石固镇宇翔板业胡某某处要回的16000元货款私分并挥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保刚供述:2013年2月我到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当业务员至今,我和陈中汉把我们公司卖混凝土的货款大约十几万元私分了。因为陈中汉我们俩都没干过业务员,不太懂行,所以俺俩跑业务时都是合着伙,我们一共跑成了7宗业务,这7宗业务的货款除了有一起没收回,有一起中间有点问题,其他的钱我们都收回来齐了,这些钱我和陈中汉私分了一部分,我落的有70000元左右,陈中汉大概会落50000元左右。因为平常跑业务花销太大,有时请客吃饭都要花钱,另外公司欠我们工资,所以我们就私分了。公司向我们追讨货款,主要还是我们赌博输了,所以一直没有上交。石固镇板厂一共欠我们公司30000多元,2013年6、7月份就给我们结清了,我们往公司交了一部分,余下的16000元我们没往公司交,我们俩每人分了8000元。
(2)被告人陈中汉供述:我和杨保刚都是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当时我和杨保刚对业务都不熟悉,我俩就经常一块出去联系业务,我们一块先后跑成了7宗业务,业务款要过来后我和杨保刚私自花了一部分,没有全部往公司上交。公司一直催着要业务款,我们对公司谎称没要过来货款,随后2014年初我就不再去公司上班了。我家庭负担大,发的工资根本不够花,另外我赌博还输了几万元钱,我才把这些钱据为己有的。我一共落了19000元,杨保刚落了多少我不太清楚。石固板厂欠公司36000多元,已经还公司了一部分,还欠16000元,这16000元是2013年7月份左右我们要过来的,我分了4000元,其余的在杨保刚那里。
(3)证人胡某某证言:2013年6、7月份,因我们长葛市石固镇宇翔板业需硬化地坪,经人介绍用了杨保刚、陈中汉提供的30000多元的混凝土,2013年7月份我们厂里的会计将这30000多元付清了。
(4)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显示被告人杨保刚、陈中汉下欠公司混凝土款,其中石固宇翔板业为16558元。
综上证据,被告人杨保刚、陈中汉对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该笔16000元货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证人胡某某证言及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在卷佐证,该起犯罪事实应予认定。虽然杨保刚、陈中汉在分赃数额上供述不一致,但并不影响该起犯罪事实的认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2、2013年12月份,被告人杨保刚、陈中汉利用担任长葛市金和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业务员的便利,将从长葛市香格里拉李某某处要回来的38000元货款私分并挥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保刚供述:香格里拉混凝土货款一共是38000元,是李佳分三次结清,前两次都是给了10000元,第三次给了17000元,少收他了1000元。其中10000元当晚李佳给钱后,陈中汉直接借走输掉了,剩余的20000多元钱我存到银行卡上了,后来又取出来俺俩打牌输了。另庭审中供述:我和陈中汉合伙跑业务,向李某某要款陈中汉也去过,只是陈中汉去的时候没要过来,要回来的部分款项给了陈中汉,陈中汉说打牌输了他还公司。
(2)被告人陈中汉供述:香格里拉货款一共38000多元,我和杨保刚一块去要过几回,听杨保刚说这笔钱全部要回来了,不是经我的手要的,具体如何处理的我也不太清楚。我借杨保刚钱赌博不假,每次他都支持我守门,他也是为了挣我的高息,但我借他的钱是不是这笔钱谁也说不了。另庭审中供述:我和杨保刚是合伙跑业务,向李某某要货款我也去过,只是当时没有要过来,货款要回来有没有交给公司我是知道的,2013年12月份我从杨保刚处借钱赌博,我当时说打牌输了我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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