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122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查某,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0月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查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查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被告人查某伙同许某某(另案处理),以许某某的身份头像,伪造了一张“王某某”身份信息的身份证,在准备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被长葛市公安局民警发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查某的行为应当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刑事责任,系自首,提请依法判处。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查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查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许某某、屈某某、庞某某、王某某证言、王某某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郑州海关缉私局复函、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14)第13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查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查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查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刘中锁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