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郭海山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096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海山,男,2014年8月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其华,河南葛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096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海山,男,2014年8月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海山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代理检察员侯聪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海山及其辩护人陈其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以来,被告人郭海山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为了偿还大量个人债务及生活消费,办理了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并持有郭某某、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大量透支,无法按约定归还,分别形成逾期,后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至案发,被告人郭海山形成中国银行逾期本金18980.56元、中国工商银行逾期本金31325.15元、中国交通银行逾期本金9947.46元、中国农业银行逾期本金88964.69元、郭某某中国农业银行逾期本金94999.75元、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逾期本金88998.81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郭海山的行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海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张某某、郭某某、计某某、樊某某证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出具的郭海山信用卡办卡及使用情况说明、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资料、企业营业执照、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邮寄交寄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中国农业银行郑州管城支行出具的郭海山、郭某某、张某某信用卡办卡及使用情况说明、信用卡申请资料、农业及交通银行许昌分行银行卡复印件、消费明细、邮件交寄清单、郭海山在中国银行长葛支行的信用卡申领资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台账、情况说明、农行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贷款借款合同、民事起诉状、追加诉讼人申请书、借条、民事判决书、车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说明、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海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郭海山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海山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海山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刑期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岳全中

审判员  刘中锁

审判员  赵明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