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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浉刑一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 诉讼代理人韩静秋,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7月6日被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浉刑一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

诉讼代理人韩静秋,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燕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韩静秋、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小季(在逃)等人在信阳市军民宾馆旁边烧烤摊吃饭时,因对邻桌吃饭的李某声音大而心生不满,在李某等人结账准备离开时,陈某无故辱骂李某,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陈某等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李某的手背划伤,并为阻止李某报警,将陈甲(李某的女友)的苹果4S手机摔坏后逃跑,在逃跑过程中陈某拦住赵某驾驶的出租车,持刀威胁赵某将其送到游河乡驼店路口后下车逃走。经鉴定,苹果4S手机损失价格为18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陈甲、赵某、高某某、余某的证言,公安机关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害人李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陈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0000元,但其未提供医疗费和交通费的正规票据,亦未提供单位出具的误工日期和误工证明,故对其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汽车修理费用,因其非系被告人陈某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不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苹果手机的损失,因使用人陈甲未提出赔偿请求,故本院对其不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金榜

人民陪审员  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倩倩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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