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浉刑一初字第368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女。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4)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许某某于2014年9月6日死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斌
人民陪审员 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