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刑初字第000100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建生,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弋阳办事处建国村。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5日被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日被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5日被潢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2月15日经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潢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潢川县看守所。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建生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玉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建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苏建生窜至潢川县城关春申办事处丹桂园小区后街李某某租住的房屋处,撬门入室,将屋内的一部荣事达牌手机、一部苹果4S手机、50元左右零钱、一个银镯子盗走。经潢川县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荣事达牌手机价值373元。 二、2015年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苏建生窜至潢川县城关三环路北侧齐心巷内,将租房户雷某某的家门撬开进入屋内,没有找到可偷物品;后又窜至二楼将租房户郑某某的家门撬开进入屋内,将二张银行卡、一张苹果手机打折卡、一件“以纯”牌袄子等物盗走。 三、2015年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苏建生窜至潢川县城关春申办事处南街后居民陈某某家中,趁无人之机,将陈某某的一部凯利通手机盗走。经潢川县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75元。 四、2015年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苏建生窜至潢川县城关自来水公司附近,趁无人之机窜入胡某的屋内盗窃苹果5S手机耳机时,被胡某发现后将被告人苏建生当场抓获。经潢川县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耳机价值176元。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相关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认为被告人苏建生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建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被告人苏建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二起事实有异议,认为在第一起事实中,其没有盗窃一部苹果4S手机和一个银镯子;在第二起事实中,其没有盗窃“以纯”牌袄子;对指控的其他事实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苏建生窜至潢川县城关春申办事处丹桂园小区后街李某某租住的房屋处,撬门入室,将屋内的一部荣事达牌手机、50元左右零钱盗走。经潢川县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荣事达牌手机价值373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追退李某某。 二、2015年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苏建生窜至潢川县城关三环路北侧齐心巷内,将租房户雷某某的家门撬开进入屋内,没有找到可偷物品;后又窜至二楼将租房户郑某某的家门撬开进入屋内,将二张银行卡、一张苹果手机打折卡及一个蓝黑色钱包盗走。案发后,银行卡、打折卡及钱包已追退郑某某。 三、2015年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苏建生窜至潢川县城关春申办事处南街后176号居民陈某某家中,趁无人之机,将陈某某的一部凯利通手机及一个黑色的女士挎包(包内有一双手套)盗走。经潢川县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75元。案发后,该手机及女士挎包已追退陈某某。 四、2015年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苏建生窜至潢川县城关自来水公司附近,趁无人之机窜入胡某的屋内盗窃苹果5S手机耳机时,被胡某发现后将被告人苏建生当场抓获。经潢川县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耳机价值176元。案发后,该耳机已追退胡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一)、被害人李某某陈述:我租住在丹桂园后门街上。2014年12月23日下午18时许,我回来发现房门被撬开了,租的房间门在开着,我进屋看,发现放在室内电视桌上的苹果4S白色手机不见了,放在床上钱包内的几十元零钱不见了,还有一个银镯子。报警后过了一段时间,我发现还有一个黑色蓝壳的荣事达牌手机也被盗了,这个手机平时不常用,报案的时候没注意。 (二)、被害人雷某某2015年1月25日陈述:几天前,我回到我租住的房子处,发现屋门被撬了。我租住在潢川县三环路北齐心巷,我租的一楼,屋里的床上被翻得乱七八糟但是东西没有丢。小偷还上二楼把一个姓郑的小伙子屋也撬了,他说他的袄子被盗,还有什么卡被盗了。 (三)、被害人郑某某2015年1月25日陈述:我租住在潢川县三环路北齐心巷,我租的是二楼的房间。大概是2015年1月19日或20日,那天18时,我放学回家,听说楼下租房子的被盗了,我马上上二楼查看,发现房屋门被撬了,发现我的两张银行卡(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邮政银行卡)、一张苹果手机打折卡,还有一个外侧是深蓝黑色内侧是蓝色的钱包,钱包里没有钱。还有一个黑色的以纯袄子也丢了,是480元买的。 (四)、被害人陈某某2015年1月23日陈述:我在潢川县春申办事处南街后居住。2015年1月22日下午,我和邻居张某某在我家的后院里聊天,当时院子的大门和房屋的门都没有关,下午5点多我家人打电话说我家里进小偷了,我在家里找了一下,发现屋里桌子上的一部手机被盗了,是一部红色的凯利通牌手机不见了,一个黑色的女士挎包也不见了,包里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有一双手套,没有放钱。刚才那个小偷到我家指认现场,他把包丢在我家西边的围墙外,又把包给我找到了,刚才包我拿回家了。 (五)、被害人胡某陈述:我在潢川县自来水公司附近租住。半个月前早上7点多,我正在家里睡觉,忽然家里进来了一个人,是个四十多岁的男的,很瘦,头发很乱,穿的很破旧,身上很脏。我一看来了一个陌生人就问,你干啥的?他说找人,就走了。大概一个星期前,他也来撬过我家大门,被我母亲发现了,我母亲讲是一个四十多岁的男的,很瘦,头发很乱,穿的很破旧,身上很脏,我一听便知就是上次来的那个人,我母亲讲当时发现后喊了一声,那个小偷就吓跑了。他今天是遛门的,就是上次我睡觉的时候进到我家里的那个人,我发现时他正在把我手机的耳机数据线(是苹果5S原装的,大概价值500多元)往兜里装,我当场就把他抓住了,把数据线拿回了后来他自己把身上的东西都拿出来了让我们看,我看到有两部手机,两个银行卡,一个手电,一把钥匙,一个打火机,一个钱包里有8块钱,一个白金卡,然后我就打电话给我哥,我哥来之后就报警了,然后警察来了,我和警察还有小偷一起到公安局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