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81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1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4)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姬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冯某某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某某路某某路某室的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后该公司先后改名为河南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某乙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并担任销售部冲锋队队长。冯某某先期接受公司的话术培训,之后在网络上创建QQ群,寻找不特定客户,发布虚假股市信息,并采用话术诱骗被害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购买无法使用的软件,接受所谓的“一对一专业服务”,骗取被害人金钱。冯某某先后骗取被害人杜某某16800元,骗取被害人谭某某2980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网上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账面明细、涉案照片、情况说明、工商登记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被告人冯某某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某某路某某路某室的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后该公司先后改名为河南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某乙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并担任销售部冲锋队队长。冯某某先期接受公司的话术培训,之后在网络上创建QQ群,寻找不特定客户,发布虚假股市信息,并采用话术诱骗被害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购买无法使用的软件,接受所谓的“一对一专业服务”,通过此种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冯某某先后骗取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16800元,骗取被害人谭某某298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谭某某陈述证实,其被网名叫“清风-助理”的拉进群号为2XXXXXXXX的飞龙投资大赢家(1)炒股群,群主“清风”不断上传第二天会涨的股票、群成员的汇款单及股票交割单。因其姐得了尿毒症急需钱治病,其通过向群里的成员了解后相信了该群,并于2013年5月24日用网银向收款人为李某某的建设银行账号上转款16800元,群主“清风”让其跟一位张老师做股票,其感觉和宣传的不一样,其就问群主“清风”,“清风”告诉其版本太低,其又交了13000元。之后其被转到大金元用户的交流99群,跟着其他老师做股票,后被对方以要升级版本为由,又陆续让其向李某某的建设银行账号交了钱,因股票还是不行其要求退款,被告知公司解散了,第二天其就被拉黑了。当时“助理-清风”在网上说其公司是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他们提供的发票是某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期间“清风”给其打电话催其交款,号码为1XXXXXXXXXX。该号码与冯某某供述的手机号一致。另有谭某某与冯某某的聊天记录、购买软件发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在案佐证。 2.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加入了群名为飞龙大赢家群,群主“清风”,名字叫冯某某。说他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正规公司,有一手内幕消息并和多家证券公司有私募合作,有专业的技术人才和股票分析师一对一指导,间接和直接保证收益,让其加入会员。“清风”经常给其打电话让其赶快加入,其经不住诱惑,通过网银向“清风”提供的李某某的建设银行账号内交了16800元的股票软件款及会员费后,他们给其邮寄了一张软件销售合同,“清风”给了其一个网址,让其下载安装了一份大金元炒股软件,安装后软件数据缓慢、停歇,经常出现不能登陆。“清风”让其跟分析师宋老师做股票,共推荐了三支,其感觉和宣传的不一样,要求退款,他们又换老师,还是没有上涨。其还要求退款,分析师和“清风”都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还把其拉黑。另有杜某某与冯某某的聊天记录、购买软件发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在案佐证。 3.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应聘到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某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担任亿兴部的部门负责人,其部门下设四个队,冯某某系冲锋队队长。其网名为“至尊洪涛老师”,冯某某的网名为“领航”、“清风助理”、“清风”、“飞龙大赢家(群名)”、“飞龙投资大赢家(群名)”。主要工作是通过QQ添加网友拉客户,在群里发一些股票信息诱惑客户,销售炒股软件。 4.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其应聘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主要经营股票软件和股票咨询服务。公司先在网上招聘员工,员工到公司后,公司负责培训。内容就是销售软件,具体就是怎样在QQ群里和客户聊天、如何逼单、怎样做群管理。然后各自申请QQ号,创建QQ群,寻找客户。每天上班在群里发一些股票方面的最新消息,并推荐几支股票还有股票截图放在群里,这些信息都是从同行的群里粘贴过来的,具体股票涨跌其不清楚,根本就不懂。公司让业务员把没有时间做股票和做的不太好的股民诱骗到QQ群,如果客户需要炒股软件,都是公司客服人员从网上下载或别的渠道弄的,并让客户去买公司的炒股软件。等客户交钱后,就将该客户踢出群,交给公司负责人张甲和赵老师。客服就是张甲他们几个公司领导。另证实冯某某是冲锋队队长。公司员工张乙、阎某某、董某某证言与证人王某证言一致。 5.证人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均证实了参与在网络上售卖荐股软件欺骗顾客,且与冯某某相互当托骗取顾客信任的事实。 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冯某某处扣押黑色台式电脑一台、记录个人业务发展的笔记本3本。 7.冯某某归案后对作案地点及其加入的QQ群电脑页面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8.中国证监局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有关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的函》证明涉案公司及冯某某、李某某无证券执业资格。 9.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证明涉案公司的注册登记情况。 10.到案经过证实,公安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在郑州市金水区高皇寨有人非法销售炒股软件,后迅速赶到现场将冯某某当场抓获。 11.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证明证实冯某某的身份情况及无违法犯罪的事实。 12.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其通过虚构的荐股软件骗取被害人钱财的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冯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冯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冯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冯某某退赔涉案赃款人民币四万六千六百元,分别发还谭某某二万九千八百元,发还杜某某一万六千八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邱 红 人民陪审员 徐 宝 云 人民陪审员 陈 月 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湾湾(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