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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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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316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无业,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316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无业,住。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5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紫薇。

被告人王某某,无业,住长葛市。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9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紫薇。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4)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茂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马紫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莲花苑小区物业值班室内,因故对宋某实施殴打,马某某持电暖器、王某某持铁锤将宋某面部砸伤,经新乡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宋某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甲、姜某、李某乙、李某丙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提交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案发时其在停车,对方态度非常恶劣,并且其怀孕六七个月了,对方一脚把其踹到地上了。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莲花苑小区物业值班室内,因故对宋某实施殴打,马某某持电暖器、王某某持铁锤将宋某面部砸伤,经新乡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宋某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5年6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与被害人宋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宋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该协议已履行,被害人已谅解,并撤销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可以证明:

1、书证户籍证明、照片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2、书证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3、书证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新乡市红旗区莲花苑小区物业值班室内。

4、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系口头传唤到案。

5、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宋某辨认出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就是对其实施殴打的人。

6、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新)公(法医)鉴(损伤)字(2014)158号鉴定文书证实宋某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7、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月28日18时20分许,其正和门岗保安宋某打电话,突然听到对方说了一句,你赶快来吧,就挂了电话。其和同事孔祥奇赶紧到小区东门门岗,发现宋某满脸是血坐在门岗里,旁边还有四名男子,其中一名较胖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把锤子,四个人在门岗处吓唬宋某不让他报警。其赶紧去把较胖男子手里的铁锤夺了过来,对方过来两个人和其抢锤子,还有两个人和孔祥奇打了起来。后来对方有几个人想跑,孔祥奇抱住其中一个较瘦的男子,其拿着夺过来的锤子堵住小区的门,直到公安民警到来。

8、证人姜某、李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月28日18时许,他们和马某某、还有另外一个男子在新乡市西大街玩,马某某接了个电话说家里有点事,让他们一起过去看看,到新乡市莲花苑小区东门门岗处时,马某某和他哥在门岗里打一个穿蓝色衣服的人,他们看见马某某拿着一个电暖器朝蓝色衣服男子的脸上摔了几下,他们在旁边站着一直没有动。后来他们看见一个穿黄衣服的男子过来,一直抓着马某某和他哥,他们过去想拉架,穿黄衣服的男子就对着他们骂,并朝他们打,然后他们也还手了。大约打了有几分钟后,公安民警过来了,并把他们都带到派出所的事实。

9、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1月19日,其女儿马紫薇在莲花苑小区门口被物业上一个姓宋的男子打了。后来其女婿王某某和儿子马某某都过去了,当时马某某对那个保安说,你出来说几句话,然后听到那个男子说话很冲。随后其就上楼了,不清楚后面打架的事实。过了一会儿,其听见楼下有人吵吵,其从窗户看见物业上的几个人围着打其儿子的事实。

10、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28日18时10分许,其到莲花苑小区正门值班室坐着,进来两名男子让其出去,其说不出去,对方其中一人打了其一巴掌。后来那名男子又用拳头、电暖器朝其面部、头部砸,后面的一名男子拿着桌上的铁锤朝其身上砸,其当时双手护头躲在值班室的角落里,感觉有两、三个人打其,几分钟后,打其的几个人都停手出去了,又听到外面有人吵吵,其出去看到小区业委会的人和小区物业保安拉住刚才打其的几个人不让走,并说已经报警了。一会儿公安民警过来,把他们都带走的事实。

1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月28日18时许,其姐夫王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前几天打其姐的保安在莲花苑小区门岗值班,让其过去。当时其约好同学李某乙和姜某一起吃饭。到那之后,其和王某某就去门岗里打那个前几天打其姐的保安了。其用电暖器砸了保安几下,当时保安的鼻子被砸的流血了,没有注意王某某怎么打保安的。并证实和其一起来的李某乙、姜某没有动手,后来又来了几个保安,他们和后来的几个保安打了,其中一个保安拿着螺丝刀戳着姜某的后背了。

1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月28日18时许,其伙同马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莲花苑小区物业值班室内,因故对保安宋某实施殴打的事实。后来又过来几个保安围着马某某进行殴打,并把其和马某某挡在小区里不让出去,直到公安民警到来,并把他们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事实。

13、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2015年6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与被害人宋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宋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该协议已履行,被害人已谅解。

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属实,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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