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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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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甲、岳某乙破坏生产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刑一终字第53号 原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某甲,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河南省濮阳县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某乙,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刑一终字第53号

原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某甲,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河南省濮阳县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某乙,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濮阳县人。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岳某甲岳某乙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于2014年7月15作出(2014)濮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岳某甲、岳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军甫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岳某甲、岳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岳某甲、岳某乙家族祖坟位于本村东村集体耕地内,2013年该地被确定为乡镇建设用地。岳某甲、岳某乙等迁移其家族祖坟时,有一个祖坟未找到,怀疑系濮阳市惠东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坟地区域施工时挖掉。2013年8月23日至9月26日,岳某甲、岳某乙多次带领家族多名成员以其家族老坟被挖为由,阻拦惠东置业有限公司现场施工,致使东刘关寨村东整个工业园区土地平整及围墙建设无法进行,给惠东置业有限公司造成一定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岳某乙供述:濮阳市工业园区征用了我们村东头的地,我们的祖坟都在里面。2013年8月份,我们家族的人给村委会说共十一个祖坟,找到了十个,还差一个。我们起祖坟时,按方位推断,最后一个祖坟应在工业园区挖地基的地方。我们就让在那施工的机械帮忙找,在那一片只找到几根骨头,半个阴饭碗,其他啥也没有找到。我们阻拦施工,是希望有人能来帮我们解决这个事,参与阻工的有岳某甲,还有俺族里的人。祖坟被挖的事发生后,只要工地有人施工,我们整个家族人就去阻拦,多少天记不清了。在这期间,村干部、清河头派出所和工业园区的人给我们协商过,我们要求找到尸首,但一直没有找到,说给我们经济补偿,但给的标准太低,我们家族没有同意。2013年9月13日过后七八天,我们再次去工地阻拦施工,村干部肖某丁、王某丙、李某乙、李某丙让我们到大队部协商解决此事,大队干部说老坟的事给我们补偿一万七八。我们觉得标准太低,都不同意,我和岳某甲、岳某成要求赔偿我们家族共70余人精神寄托费每人一到十万元。我们说过后,大队也没有回复我们。凡是惠商工业园所占我们的地都不让干活。

2、被告人岳某甲供述:同岳某乙供述内容。

3、被害人刘某甲(惠东置业有限公司经理)陈述:惠商工业园占清河头乡东刘关寨村土地216亩。2013年8月23日8时30分左右,东刘关寨村的岳某甲、岳某乙、岳某何及他们家族的老人与妇女到惠东置业有限公司的施工工地,用三轮车挡着推土机不让施工。岳某甲说,工地里面有他们家族的一个老坟没找到,不解决这件事不能施工。他们每天派一个人盯着我们施工现场。刘关寨村委会多次和岳某甲他们协商,开始对方要求赔偿15万元人民币。2013年9月9日9时许,我和黄河路办事处王某甲主任在东刘关寨村大队办公室与岳某甲、岳某乙、岳某何,还有东刘关寨村干部进行协商,岳某甲要求将老坟里面的尸骨与头颅找到,否则不让我们施工。我看协商不成就报了案。岳某甲他们称在施工现场有他们家族的老坟地,但是我们经过在现场仔细寻找挖掘,没有发现任何尸骨。2013年8月23日至2013年9月6日之间我怕激化矛盾没有施工。2013年9月7日7时许开始施工,岳某甲、岳某乙等随即到现场阻拦铲车及施工人员。2013年9月8日至13日阻拦施工连续三天,我们光车辆和工人的工资损失就有14900元。9月23日下午3点设备刚进工地,岳某甲、岳某乙就带着七八个人到现场拦住不让施工,后清河头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也到了现场,但岳某甲他们根本不听劝阻,还和出警人员吵。我问他们有什么要求,最后岳某甲说最低20万元,少了甭谈。从下午3点进地,他们一直拦着,最后只好让施工车辆离开,光租车损失就有4800元。由于工期太紧,24日、25日二天我们进设备准备施工,但都被岳某甲、岳某乙为首的七八个人拦住,我们又二次报警。这两天上的设备和23日一样,从8月23日起光租车费及施工人员工资就达43000元。

4、证人肖某甲(惠东置业有限公司的施工工地会计)证言证实:2013年9月7日8时许,有几个男的到现场不让施工,说工地有他们家族的一个老坟,不解决就不能施工。施工车辆就在现场停工一天,后没办法又停了三天。我听说拦工的人是清河头乡东刘关寨村的村民姓岳。我们的铲车一天1800元,停工三天;抓车一天2400元,共二辆,停工一天;后八轮一天1800元,共三辆,停工一天;施工人员6人,每人每天150元,连续三天停工。

5、证人肖某乙(东刘关寨村村民)证言证实:自己在惠商工业园区工地负责施工现场的车辆和机械调配。2013年9月13日岳某甲及其家族七八个人,有岳某乙和他媳妇、岳某现、岳某起、岳某雨、岳某何,拦住工地推土机说在惠商工业园区工地西边有岳姓家族的坟地,其中有个28世的老坟找不到了,要求给他们个说法,不解决问题不让干活。从20多天前岳某甲家起过坟后,他们一直以此为理由在工地上不让人干活。其中岳某甲来的次数最多。政府工作人员做工作都没有做下来。9月24日至26日又阻拦施工三天,工地上的机器和工人都没法干活。挖土机、铲车、后八轮都是租的,每天损失10000多元。

6、证人岳某合、李某丁、岳某丁证言:以上三人均是清河头乡东刘关寨村民,在惠商工业园区工地施工,证言内容同肖某乙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7、证人王某丁证言证实:自己带人在濮阳县清河头乡东刘关寨村东的一个工地上干活,连人带车每小时120元。2013年9月23日7时许,我们按要求准时将二辆铲车开到工地将土推平,干了不到一个小时,工地上去了五个人,说要放铲车轮胎里的气,不让干活。工地老板报案后,清河头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到了现场。那些人说他们家的祖坟不解决,整个工地不能干活。2013年9月24日7时许,我们进工地了上三辆50型铲车、一辆20型挖土机、一辆后八轮翻斗车,干到八点多钟,上次拦车的五个人又来拦住不让干活,清河头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到后劝也不听。2013年9月25日7时许,我们进工地有一辆挖土机、三辆后八轮、一辆50型铲车、一辆18型铲车,干了有两个小时的活,一名妇女和五六名男子来到工地,不让干活。工地老板按小时给我们钱,损失由工地的老板负责。

8、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某、刘某乙证言:内容同王某丁证言基本一致。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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