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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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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辉、胡文中抢劫、抢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浉刑二初字第401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辉,男。因涉嫌抢劫、抢夺犯罪,于2013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胡文中,男。因涉嫌抢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书

(2013)浉刑二初字第401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辉,男。因涉嫌抢劫抢夺犯罪,于2013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文中,男。因涉嫌抢劫抢夺犯罪,于2013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马世军,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3)第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辉、胡文中犯抢劫、抢夺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穆柏川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

(一)2013年3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肖辉、胡文中经预谋后,由胡文中驾驶摩托车带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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