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浉刑二初字第401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辉,男。因涉嫌抢劫、抢夺犯罪,于2013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胡文中,男。因涉嫌抢劫、抢夺犯罪,于2013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马世军,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3)第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辉、胡文中犯抢劫、抢夺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穆柏川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
(一)2013年3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肖辉、胡文中经预谋后,由胡文中驾驶摩托车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