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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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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浉刑一初字第360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于2012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法定代理人杨大明,系被告人父亲。 辩护人袁芳兵,系河南保城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浉刑一初字第360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于2012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法定代理人杨大明,系被告人父亲。

辩护人袁芳兵,系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3)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在色情网站“AV狼”上注册成为会员。2012年4月8日至2012年5月6日期间,杨某某在其家中及网吧等处多次登录网站观看淫秽内容,并为获取更高会员级别,在该网站陆续上传13个淫秽色情视频的链接,供他人链接下载。其提供的链接点击率达122046次。经信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杨某某上传链接的影像文件均属淫秽物品。2012年9月20日,公安干警将杨某某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称,其2012年3月登录“AV狼”网站,并注册成为网站会员,用户名是“xd28427****”。从2012年4月8日到2012年5月6日期间,其陆续在“AV狼”网站上发过淫秽色情的帖子,都是些色情视频供人下载的种子。从中没有获利,因这样可以拿到积分,积分越高浏览“AV狼”网站的权限就越大,看到的东西就越多。

2、证人杨某甲证言称,其家宽带是用自己的名字于2012年开通,平时在家电脑就其和弟弟杨某某使用,其没有上传过淫秽色情帖子。

3、远程勘查笔录证实,在2012年4月8日至2012年5月6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陆续上传13个淫秽色情视频链接,供他人链接下载,点击率达122046次。

4、信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xd28427****证据录像光盘中存储的“AV文档CWP-51.avi”等影像文件,内容具体描写性交行为,属于淫秽物品。

5、另有抓获经过在案。

上述证据经公诉机关当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其所在社区愿意帮教矫正,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管制。视案件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15年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良军

人民陪审员      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娟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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