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刑一终字第18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要兵强,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阳市国豫钢铁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住安阳市殷都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红歌、张爱英,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要兵强犯骗取贷款罪、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3)安中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要兵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要兵强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被告人要兵强以“没有指使他人抢劫,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尚学文 代理审判员 宋红霞 代理审判员 王永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振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