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开刑初字第293号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5)3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李某某、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李某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范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东三街景峰大厦2324房间以“推饼”的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宋某、李某某在赌博过程中负责发牌、洗牌,被告人杨某负责“把锅”、抽头,三被告人亦在赌博过程中从赢钱的庄家处抽成。2014年11月5日23时许,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查获,被告人宋某、李某某、杨某被抓获归案,赌场获利的8900元人民币被扣押。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涉案物品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某、李某某、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某、李某某、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宋某、李某某、杨某以及另案处理的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方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方某、侯某某、张某某、余某某的证言;书证及其他证据有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证明、自述材料、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案发现场及涉案物品照片、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行政罚没票据、情况说明、涉案物品销毁凭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照片笔录及说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李某某、杨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三被告人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某、李某某、杨某所起作用较小,均系从犯,对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曾因犯罪判处刑罚,此次再犯罪虽不构成累犯,但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二、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四、扣押的涉案赌具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涉案赌资九千三百元人民币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依法予以没收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孟灵军 人民陪审员 师 卉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永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