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终字第61号 原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鑫,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贾爱国,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爱国、王鑫、郭某某、张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魏刑初字第66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2014年4月25日凌晨、4月26日凌晨、4月27日凌晨,被告人贾爱国、王鑫伙同王超(绰号“眼镜”,另案处理)预谋后,先后三次驾驶一辆悬挂假车牌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窜至许昌市区,使用撬车工具,采用砸车玻璃或撬车门等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先后作案11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85776元、港币1100余元,赃款赃物三人分肥。 2014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贾爱国伙同王鑫、张某驾驶王鑫的一辆绿色长城越野车窜至驻马店市区,使用撬车工具,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盗窃作案2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978元,赃款赃物分肥。 2014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贾爱国伙同郭某某驾驶郭某某的一辆黑色雪佛兰桥车窜至安徽省太和县,采用上述同样方式盗窃作案1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5061元,赃款赃物分肥。 2014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贾爱国再次伙同郭某某、张某驾驶张某的一辆银色铃木羚羊轿车窜至安徽省太和县,采用上述同样方式盗窃作案1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319元,赃款赃物分肥。 案发后,从被告人贾爱国、王鑫、郭某某等人处追回部分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贾爱国伙同王鑫、王超在许昌市魏都区万丰路菁华名家地下车库内,采用撬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郭某甲黑色别克君越车内的苏烟两条(经鉴定,价值900元)、茅台国窖1973两瓶、新疆墨玉一块、苹果4S车载充电器一个。破案后追回赃款900元,已发还被害人; 2、2014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贾爱国伙同王鑫、王超在许昌市魏都区万丰路菁华名家南门西路边,采用撬车玻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宋某某黑色迈腾车内的现金1000元。破案后追回赃款500元,已发还被害人; 3、2014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贾爱国伙同王鑫、王超在许昌市魏都区劳动路金石达花园小区内,采用撬车玻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纪某某黑色JEEP指南者轿车内的挎包一个。破案后追回赃款500元,已退还被害人; 4、2014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贾爱国伙同王鑫、王超在许昌市魏都区劳动路金石达花园小区内,采用撬车玻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康某某银灰色本田飞度车内的手提包一个、导航仪一个、钱包一个及现金50元。三人分肥。破案后追回赃款500元,已退赔被害人; 5、2014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贾爱国伙同王鑫、王超在许昌市魏都区劳动路金石达花园小区内,采用撬车玻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灰色长城H3车内的POS机一个。破案后追回赃款500元,已退赔被害人; 6、2014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贾爱国伙同王鑫、王超在许昌市魏都区劳动路金石达花园小区内,采用撬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于某黑色奥迪车内的现金8000元、黄金叶香烟两盒(经鉴定,价值60元)。三人分肥。破案后追回赃款1000元,黄金叶香烟一盒,已发还被害人; 7、2014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贾爱国伙同王鑫、王超在许昌市魏都区机房街路边,采用撬车玻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夏某某白色路虎车内的现金8000元、胖东来购物卡20张(每张面值1000元)、家家超市购物卡三张(每张面值1000元)、飞天茅台酒4瓶(经鉴定,价值4396元)、茅台汉酱酒两瓶(经鉴定,价值1520元)、五粮液酒1瓶(经鉴定,价值680元)。三人分肥。经鉴定,被砸车玻璃价值2963元。破案后追回赃款1000元、胖东来购物卡一张(内有现金182元)、被告人贾爱国用所盗窃的购物卡购买的黄金手链一条(重约13克),已发还被害人。 8、2014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贾爱国伙同王鑫、王超在许昌市东城区魏文路怡景花城小区内,采用撬车玻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黄某某白色保时捷卡宴车内的中华烟一条(经鉴定,价值600元)。三人分肥。破案后追回赃款600元,已发还被害人; 9、2014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贾爱国伙同王鑫、王超在许昌市东城区魏文路怡景花城小区内,采用撬车玻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白色日产尼桑乐途车内的小天叶香烟10条(经鉴定,价值7500元)、铂晶铝盒苏烟5条(经鉴定,价值5000元)、黄鹤楼秋品道香烟4条(经鉴定,价值4000元)、大中华烟4条(经鉴定,价值4000元)、大重九软盒香烟5条(经鉴定,价值5000元)、毛尖茶叶5提、铁观音茶叶3条、爱马仕手提包一个、黑色LV男士包一个。三人分肥。破案后追回赃款2000元、小天叶香烟一盒、大重九软盒香烟3盒,已发还被害人; 10、2014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贾爱国伙同王鑫、王超在许昌市东城区魏文路怡景花城小区内,采用撬车玻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白色北京现代i35型轿车内的三星Note2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592元)。经鉴定,被砸车玻璃价值147元。破案后追回赃款1000元,已发还被害人; 11、2014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贾爱国伙同王鑫、王超在许昌市东城区魏文路怡景花城小区内,采用撬车玻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冯某灰色本田奥德赛车内的现金1100元、中华烟4条(经鉴定,价值2400元)、两只玉镯子、一件女式上衣、一双米黄色布凉鞋。三人分肥。经鉴定,被砸车玻璃价值312元。破案后追回赃款1000元,已发还被害人; 12、2014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贾爱国伙同王鑫、张某在驻马店市骏马路通达小区内,采用撬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某黑色奥迪车内的现金3000多元、港币1100多元、苹果5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978元)、环球百珍2套、流通纪念币3套、香奈儿香水一瓶、茶杯两个、车内挂饰件一枚、黑色手包一个。三人分肥。破案后追回港币1070元、苹果5手机一部、环球百珍1套,已发还被害人; 13、2014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贾爱国伙同王鑫、张某在驻马店市交通路美庐园小区内,采用撬车玻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周某黑色雷克萨斯轿车内的沙驰牌手包一个。经鉴定,被砸车玻璃价值1548元。破案后追回赃款500元,已发还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