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谢新万犯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许刑终字第10号 原公诉机关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新万,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 辩护人菅中战,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新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许刑终字第10号

原公诉机关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新万,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

辩护人菅中战,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新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魏刑初字第5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新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2014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新万在襄城县汽车站东边加油站附近,以1000元价格贩卖给唐某冰毒7克。

2、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新万在许昌市新兴路西段周庄“汇龙国际洗浴中心”附近,以1000元价格贩卖给唐某冰毒7克。

3、2014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新万在许昌市新兴路西段周庄“汇龙国际洗浴中心”附近,以1000元价格贩卖给唐某冰毒7克。

4、2014年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谢新万在襄城县汽车站东边加油站附近,欲以1000元价格贩卖给唐某冰毒10克,被公安民警抓获,毒品被当场收缴。经鉴定,从缴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谢新万供述,证人唐某、杨某某证言,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尿液提取笔录及尿液检材封存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现场检测结论告知书、情况说明,上缴毒品单据,鉴定书,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谢新万的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魏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新万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谢新万部分犯罪系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新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对其适当从轻考虑。遂以被告人谢新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新万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新万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共计31克,其中10克未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谢新万部分犯罪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谢新万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判认定谢新万贩卖毒品的事实,有上诉人谢新万供述,证人唐某、杨某某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上缴毒品单据,鉴定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上诉人谢新万的该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称量刑过重理由,鉴于二审中,上诉人谢新万认罪态度好,积极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刑初字第528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新万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刑初字第528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新万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新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风涛

审 判 员  蒋家康

代理审判员  张 靖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冉红友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