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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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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洪超犯故意伤害罪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通 知 书 (2014)豫法刑申字第00366号 宋某超: 你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新野县人民法院(2012)新刑初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刑一终字第000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

通 知 书

(2014)豫法刑申字第00366号

宋某超:

你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新野县人民法院(2012)新刑初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刑一终字第000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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