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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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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光、王志方、刘建超绑架罪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2014)豫法刑申字第246号 王某龙、王某柱、刘某利: 你们因被告人王某光、王某方、刘某超犯绑架罪一案,对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长垣县人民法院(2011)长刑初字第123-1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们的

(2014)豫法刑申字第246号

王某龙、王某柱、刘某利:

你们因被告人王某光、王某方、刘某超犯绑架罪一案,对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长垣县人民法院(2011)长刑初字第123-1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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