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刑申字第476号
白某芹、孟某丽、孟某娟、孟某江:
你们因被告人胡某东、赵某军、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本院(2013)豫法刑二终字第002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适当。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