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刑申字第291号
索某平:
你因被告人霍某军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对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1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刑初重字第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赔偿数额太少,车辆出借人连某波承担比例过低”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被告人霍某军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根据你的住院治疗时间、医疗费用、伤残程度、被抚养人情况和连某波的具体过错等情节,确定民事赔偿数额合法有据。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审查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