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刑申字第287号
你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对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刑二终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少刑初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没有杀人动机,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宣告无罪。
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审查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