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刑申字第240号
闫某刚:
你为被告人吕某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刑三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和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3)湖刑初字第73-1号刑事判决不服,以“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有人证明被害人系张某误伤,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吕某红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被告人吕某红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三门峡市两级法院审理、审查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