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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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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寸红故意伤害罪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刑申字第240号 闫某刚: 你为被告人吕某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刑三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和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3)湖刑初字第73-1号刑事判决不服,以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有人证明被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刑申字第240号

闫某刚:

你为被告人吕某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刑三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和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3)湖刑初字第73-1号刑事判决不服,以“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有人证明被害人系张某误伤,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吕某红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被告人吕某红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三门峡市两级法院审理、审查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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