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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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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翠平寻衅滋事罪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2014)豫法刑申字第144号 刘某平、李某田: 你们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商刑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和虞城县人民法院(2005)虞刑初字第097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4)豫法刑申字第144号

刘某平、李某田:

你们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商刑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和虞城县人民法院(2005)虞刑初字第097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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