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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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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恩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2014)豫法刑申字第390号 王某恩: 你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对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新刑二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延津县人民法院(2008)延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4)豫法刑申字第390号

王某恩:

你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对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新刑二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延津县人民法院(2008)延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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