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刑申字第00129号
古某启:
你因犯滥用职权罪一案,对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周刑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亦无明显不当。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二审法院审理、审查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你向本院申诉亦未提供新的证据。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