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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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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乐、郭子粼、武鹏举、鲁淋、孟超、曹志浩故意伤害罪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2014)豫法刑申字第392号 赵某某、毛某某: 你们因被告人李某乐、郭某某、武某举、鲁某、孟某、曹某浩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本院(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焦刑二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向本

(2014)豫法刑申字第392号

赵某某、毛某某:

你们因被告人李某乐、郭某某、武某举、鲁某、孟某、曹某浩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本院(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焦刑二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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